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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不動產實價登錄

       不動產實價登錄確實就是把不動產實際的交易價格登錄,負責登錄的是內政部所屬的地政機關。以往不動產買賣的價格都是以政府的「評定價格」作為課稅的標準,建物有建物的評定現值(主要作為課徵契稅的標準),土地有土地的公告現值(主要作為課徵土地增值稅的標準),但上述價格與實際的「成交價」有段距離,一般評定價格是遠低於成交價(市價)的,所以政府課徵的稅額自然就少很多。因此,基於「漲價歸公」與「租稅公平」,同時抑止房地產炒作,政府與部分專家有了以實際成交價作為課稅的主張,但囿於民意的反彈與選票的壓力,自從王建煊前財政部長發難要實價課稅以來,至今仍然無法完成實價課稅。
 
       而政府這次將「不動產實價登錄」落實到土地三法之中,有為實價課稅在鋪路的意味,同時也能夠確實掌握不動產買賣資訊,可作為施政之參考。所以「不動產實價登錄」的作法是受到大部分人的肯定的。
 
       至於政府如何實施不動產實價登錄,據報導:行政院尚未訂定不動產實價登錄的日期,不過,內政部地政司司長蕭輔導昨(12)日表示,登錄系統建制已完成招標,規定6月底前完成驗收,規劃7月1日 應該可以實施實價登錄。買賣移轉、預售屋和委託仲介租賃成交案件都要實價登錄。
 
※違反實價登錄罰則: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地政士法
第三條(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十六條之一(不動產交易實價資訊之登錄)【相關罰則】第一項~§51-1
  地政士應於買賣受託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前項申報受理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前二項登錄之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供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第一項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三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平均地權條例
第四十七條(移轉或典權登記與不動產交易實價資訊之登錄)【相關罰則】第二項~§81-2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
  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前項買賣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權利人免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一)買賣案件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應由地政士申報登錄。
  (二)買賣案件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除依前款規定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外,應由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
  前二項受理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前三項登錄之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供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第二項、第三項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五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之一(不動產交易實價資訊之登錄)【相關罰則】第一項、第二項~§29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買賣或租賃委託案件,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簽訂租賃契約書後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經營代銷業務者,對於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之案件,應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前二項受理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前三項登錄之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供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第一項、第二項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四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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